发布时间:2024-01-05 12:15 作者: 渗透剂
2020年6月28日19点50分,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永达路的华耀龙湾三期二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经过:2020年6月28日晚,19时50分左右,塔吊司机刘显龙从塔吊上向下爬时接听电线节时,突然失足坠落,坠落过程中身体撞到塔吊钢结构中间的十字钢梁,一直坠落到塔吊底部的十字钢梁上,刘显龙头东脚西仰面躺在十字梁上,头部和腿部有伤出血,有呼吸无意识,身上的两部手机掉在12号塔吊底部的水坑内。坠落高度约20米。
塔吊司机刘显龙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戴安全帽,雨后塔吊爬梯湿滑,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下塔吊时接听电话,导致刘显龙从塔吊离地面20米处失足坠落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未尽到各自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未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塔吊司机上下塔吊长期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刘显龙未戴安全帽吊运作业行为。
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简称某劳务公司),营业范围:为总公司承揽业务。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包范围:塔吊运行、保养、维护、施工图纸范围内(含设计变更范围)所有基础人工挖槽、清槽、破桩头、回填土、基础垫层、砖模、基础抹灰、正负零以下防水保护层、砼、砌筑(含砖护墙、值筋)、地下室外墙挤塑板、地库地面、地库及屋面顶板找平及防水保护层(除刚性外所有工作)、铺挤塑(保温)板、铺钢丝网片、炉渣找坡、清楼、现场文明施工等。
2020年6月28日晚,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永达路的华耀龙湾三期二标段施工现场,有四捆钢筋堆放在基坑内的降水管上。晚18时左右下暴雨,雨水将降水管下方的土方冲走,造成降水管悬空。雨后需要用12号塔吊将钢筋吊走,当时12号塔吊专职司机杨宝昌已经下班回家,杨宝昌就联系了该工地另一标段的塔吊司机刘显龙帮忙吊运。晚19时30分左右,刘显龙爬上12号塔吊,与地面的钢筋班组工人配合吊运了四次,将钢筋移走完成吊运工作。19时50分左右,刘显龙从塔吊上向下爬时接听电线节时,突然失足坠落,坠落过程中身体撞到塔吊钢结构中间的十字钢梁,一直坠落到塔吊底部的十字钢梁上,刘显龙头东脚西仰面躺在十字梁上,头部和腿部有伤出血,有呼吸无意识,身上的两部手机掉在12号塔吊底部的水坑内。坠落高度约20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刻上前施救,钢筋班组长宋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工长刘希武向上级报告了情况,工友们将刘显龙抬到公司的车上送往呼兰中医院抢救。21时30分左右,医生确认刘显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系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塔吊司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38万元(抚恤款105万元,事故罚款 29.38万元)。
塔吊司机刘显龙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戴安全帽,雨后塔吊爬梯湿滑,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下塔吊时接听电话,导致刘显龙从塔吊离地面20米处失足坠落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未尽到各自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未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塔吊司机上下塔吊长期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刘显龙未戴安全帽吊运作业行为。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对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的资料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为一起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未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塔吊司机上下塔吊长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刘显龙未戴安全帽吊运作业行为,最后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刘显龙,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塔吊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戴安全帽,雨后塔吊爬梯湿滑,刘显龙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下塔吊时接听电话,导致刘显龙从塔吊离地面20米处失足坠落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1)张美微,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对该公司员工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员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失察,没有全面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壹万玖仟捌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马晗育,黑龙江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劳务队长兼安全员,负责该工程劳务公司的生产和安全工作。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杜绝工人作业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玖仟块钱的行政处罚。
(3)刘希武,黑龙江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负责该工程总包单位的全面工作。未能组织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迟德臣,黑龙江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该工程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刘显龙未戴安全帽吊运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王立波,黑龙江省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未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塔吊司机上下塔吊长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行车驾驶员违反公司要求作业,起吊2根管桩。堆场作业人员发现行车坠落,连忙喊叫行车驾驶员史某。但由于史某戴着耳机,没听到,失去最后的逃生机会。行车坠落至地面,驾驶室被压扁,驾驶员史某当场死亡。
案例三:2020年3月22日,京港澳高速(广深高速)南行沙井收费站附近,一辆装有95号汽油的油罐车起火。经查,系范某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前方小客车,提前减速避让,临近时紧急打方向向左避让,导致车辆与道路中间隔离带发生碰撞后侧翻,引起所运载的汽油泄漏着火。 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前10分钟 ,范某频繁使用电子设备,收听、回复语音信息并不时低头观看手机屏幕。
案例五:2020年3月3日下午,福建省三明市一在建工地,吊车驾驶员玩手机,伸臂的时候忘了下大钩,导致大钩冲顶挣断钢丝绳,大钩掉下,致1人被当场砸死!
案例六:2019年4月30日下午13时25分左右,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观山湖区宾阳大道与观山西路交汇处的贵阳市万科理想城工地5号塔吊发生倒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吊司机周某在起吊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视频聊天,造成违章违规操作,塔吊起吊重物超载,起重设备吊钩和吊物倾斜,造成弯矩扭矩共同作用力加大;力矩限位器有明显人为调动痕迹;所以在起吊过程中,小车牵引钢丝绳破断,使第六标准节主弦杆断裂,导致塔机倾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七:2019年2月24日,湖北宜都市推土机司机玩手机未注意现场人员,现场人员被误铲入进料口导致死亡。
案例八:广东佛山某陶瓷厂一员工在原料车间上班时低头看手机,惨遭一铲车碾压,手机散落身旁,不幸身亡。
案例九:某石化企业发生一起26岁的青年员工高处坠落身亡的安全事故。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得知两个细节:一是事发前一晚,这名员工上网直至凌晨2点,上班时精神状态明显欠佳;二是就在其出事前几分钟还一边攀缘登高楼梯,一边拿着手机在玩,注意力不集中,一不留神摔死了。
2019年,福建三明一辆小轿车在行驶时突然失控,方向错乱,撞上隧道壁,女司机当场身亡。
民警调查发现,这名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开车34分钟用手机30次,还有有超速、进入隧道变道、未系安全带等违规驾驶行为。
Copyright © 2006-2020 开云体官网登录网址入口-kaiyun网页版在线网址 备案号: 蜀ICP备20015623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