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1 12:37 作者: 渗透剂
近日,有网媒曝出为摸清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价格变更情况并分析其原因,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加强市场调节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员将到相关协会对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价格形势进行调研。
近日,国务院大督查第二十八督查组在甘肃举行座谈会,重点了解了甘肃、陕西砂石料短缺及其带来的连锁问题。
“这个座谈会,请大家畅所欲言,重点谈谈遇到的一些政策的难点问题,痛点问题……”
国务院大督查第二十八督查组抵达甘肃的第二天,就立刻召集了12家甘肃大中小代表性企业召开座谈会。
某建设企业:“料场全部关闭,我们修路的主要就是靠那些砂石料,特别平凉、庆阳搞得我们只可以到陕西去拉料,这样成本会比较高。”
某建设企业:“翻了一番。这样一来施工公司就没什么利润空间了,管理方面的难度就会增大。”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会上,各家企业所遭遇的“难心事”一件一件呈在了桌面上。
从进驻甘肃起,督查组成员分赴各地进行实地调研督查,从清晨到深夜马不停蹄。督查组组长余蔚平表示,下一步还要进行点对点专门了解情况,做到真督实查出实效。“下面我们还会选择一些企业去实地看一看,走访走访,我们将认真核查,如果情况属实,我们将督促有关方面立行立改。”
8月30日,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意见》要求,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工程项目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地要出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反法律法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由于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范围内的砂、石、水泥、干拌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近两个月以来,个别材料出现了供应严重紧缺的情况,因此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大上涨。
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做好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应对,按照市场风险共担的原则,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依据工程详细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行情报价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工程建设价格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的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因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的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广东省住建厅提出:
1、开辟用砂来源渠道: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2、建材价格: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和各类造价指标指数。
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调解:建立完整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项目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减少实际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建设价格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行情报价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和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建设价格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逐渐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应建立完整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近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对工程参建各方提出了应对不正常的情况的意见。
由于受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河南省各地市的砂、石、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今年五月份以来,上述材料的供应出现严重紧缺甚至无货可供的情况,因此导致短期内价格会出现巨大涨幅。
工程参建各方应提前做好不正常的情况下的风险应对、防控措施,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1、新建工程,在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依据工程条件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正在实施中的工程,对于约定的包含风险之外的情况,参建各方应积极努力配合,及时整理保存好购入凭证和必须的签证记录,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各地市工程建设价格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市场变动情况,及时、合理地发布综合参考价格,并对个别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幅度及时间做出简要说明。
自2018年7月15日零时起,所有标号混凝土结算价格以C30为例:质保价520元每方,上浮一个标号价格上浮15元,下浮一个标号,下降10元。
自2018年7月15日零时起,所有标号混凝土结算价格以C30为例:质保价520元每方,上浮一个标号价格上浮15元,下浮一个标号,下降10元。
此次通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维护了施工公司的权利,也稳定了市场的建筑材料价格,但是未在价差方面做出明确的调整方案。
7月31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2、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工程停建、材料上涨应对与结算、清欠全面筹划专题培训班,培训时间、地点: 2018年09月14-16日(14日报到)济南市、09月26-28日(26日报到)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注:本段文字不属于正文内容。
3、已经签订合同的,如合同中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和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有关物价变化条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对于原材料市场单价超过合同签署时某个比例(例如5%)的情况,可探讨定性为不可抗力原因,由发包方、承包方按比例承担上浮的价格成本。
2、如当各原材料市场单价综合上升幅度过大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协商决定是不是暂停施工(具体可参照中府办〔2018〕12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问题造成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时,
3、今后开展经营业务时,应谨慎考虑国家对有关产业转型升级、严格环保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受调控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各相关的单位宜先作出保障合同各方合法利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降低经营风险。
今年以来,我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所依赖的原材料—水泥、砂、石,受市场供应影响,价格一路走高,尤其是砂、石近期供应尤为紧缺,货少价升,两月时间价格成倍番涨,给公司制作经营带来极大困难。
预拌混凝土(砂浆)是建筑工程的主体材料,保质保量供应是行业应担负的责任。为做好行业的自律约束,维护好行业秩序,确保社会有序供应,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值此非常时期,我们倡议:
一、全行业应有共识,加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做好自律约束,维护市场秩序,为社会提供有效保障。
二、高度认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在原材料供应紧缺、品质不稳定情况下,加强生产控制管理,严把质量关。杜绝使用假劣原材料生产,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创造条件。
三、企业应重视原材料市场供求价格变化,适时调整混凝土供量和价格,合理的安排经营生产,精细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把经营风险尽可能降低。
四、众志成城,抱团取暖。必须加强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协作和联动,推进行业统一销售合同使用;针对行业的不合理霸王条款;遏制低价中标、压价抢单行为,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五、鉴于行业被拖欠货款严重,现原材料又必须现金高价采购,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不胜重负,危及行业生存,建议行业实行货款两兑交易模式,确保公司制作经营有序进行。
六、顾大局、识大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以慎实稳健姿态面对市场变幻莫测挑战,携手协力共渡难关,开创行业发展新局面。
近期,建筑原材料价格暴涨!整个行业彻底炸了锅 ! 价格无序暴涨,严重断货,而此传导到建筑业市场可谓是一片狼藉 !如何应对?
此外,据了解,近两个月以来江苏、山西、山东、唐山、重庆等地区也陆续发布了停限产通知。
商混企业纷纷发布再一次的涨价函,从8月1日开始价格再次上调,广州某区域混凝土价格已经突破600元/方大关,河南郑州航空港区混凝土协会十四家企业集体发布商品混凝土调价通知,使用河砂的混凝土结算价格执行640元/立方,直逼700元/方,这简直就是天价啊。
“已经不是涨多少价的问题了,而是有没有水泥卖的问题了”一位商混负责人说,现在买水泥,得提前一个月预付款,即使如此,水泥厂家也不能百分百的保证随时发货,需要按厂家的调度发货。
从上面每个地方的发文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导致此轮水泥、砂石料等价格疯狂上涨的原因为:环保治理。
重点要提示警醒我们的是,国家环保要求日益提高,各省市环保压力可谓是逐日剧增,纷纷出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作为环保治理重要监控对象——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都将会受一定的影响,所以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环保部为攻坚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高排放产业限制区域不再仅仅限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一市三省、汾渭平原等区域也将纳入,涉及80个城市。
夏天高温多雨季节过去了,许多单位都抓住这个秋天,在冬季施工来临之前,加快施工进度,这几个月对于建筑市场来说,是个黄金季节。集中开工的,主体施工的项目特别多,所以建材的用量也比较大,这也是造成供不应求,价格大涨的重要原因。
干工程的都知道,水泥、砂石料等都是工程材料里用量的大头,占到了施工材料总量的百分之五六十。工程停工、材料上涨应对与结算、清欠全面筹划专题培训班,09月14-16日济南市、09月26-28日南京市,电话咨询报名。并且像这些大宗材料大多数都是赊账的,而现在的情况就像上面提到的很多地方一样,你得拿着现金还要去排队,且还不一定可以有,这和以往可是天壤之别啊。
不管是原材料供应不上,还是需要现金排队购买,除了会导致工地停工外,还会大幅度提升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成本,让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施工公司雪上加霜。
在工程领域,大家都知道,为避免因材料价格的涨幅过大,有材料调差这一应对办法。
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实施工程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能调整材料的差价。
那么其实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会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所以面对这次的材料价格疯涨,建企要充分且合理合法的运用材料调差这个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那么除了材料调差外,施工公司还平时要做好材料用量的合理节约及管理。比如像混凝土之类的,要统筹安排,尽量用多少搅拌多少。因为混凝土不像其他的施工材料,搅拌出来没用完基本上就作废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行情报价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依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做调整;有必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明显的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能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明显的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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