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8 15:45 作者: 新闻资讯
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集中曝光8起典型案例: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渝水区通济路某润滑油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5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渝水区通济路某润滑油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润滑油92桶(1.934吨)、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渝水区通济路某润滑油销售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润滑油92桶,经鉴定上述油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上述油品是南昌某经销商通过物流送货上门至当事人处,该批润滑油违法经营额24450元,由于未销售,违法来得到的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玩具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儿童玩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某玩具商行销售的儿童玩具做监督检查,发现有5种儿童玩具标注有“3C”认证标志,标注执行标准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当事人提供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调查确认,这5种玩具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5种玩具货值金额共计2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少,且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8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水区某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某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的摩托车轮胎做监督检查,在其摩托车轮胎经销区域发现销售的“控可程野牛”摩托车轮胎(型号:3.00-12 6PR)、“控可程野牛”专用轮胎(型号:3.75-12 8PR),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摩托车轮胎未经3C认证,货值金额共计5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3C认证的钢化玻璃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87.5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成品区摆放生产完成待出库销售的钢化玻璃产品,每片钢化玻璃均标注有“CCC”认证标志和工厂代号,工厂代号为E005861,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CCC”认证证书,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有关的资料。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钢化玻璃产品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共计出厂、销售钢化玻璃产品60.935m,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445元,违法来得到的48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余高新区某农资销售中心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6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余高新区某农资销售中心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元、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农户黄某某从新余高新区某农资销售中心购买的复合肥料做监督抽样检查,样品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K20”“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包装容器上的标明值规定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产品10吨,货值金额33000元,违法来得到的500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透水混凝土案
2022年7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透水混凝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984元、罚款4106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12日生产的产品等级为C30的透水混凝土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并委托江西君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28天抗压强度”为15.7MPa,不符合CJJ/T 135-2009《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业规程》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主动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渝水区下村镇某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柴油案
2022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水区下村镇某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柴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6.04吨、罚没2.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下村镇某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查。样品经萍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硫含量”“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国Ⅵ)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车用柴油为4月1日购进,此次共购进车用柴油8189升(6.94吨),4月1日至4月4日,已销售1062升,还剩7127升(6.04吨)未销售;货值金额5.32万元,违法来得到的21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余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40.15元、罚款13170.1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转送函》。详情如下:2021年8月16日和2021年11月1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中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京东商城某店铺销售的标称生产者“新余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贵鸟(FUGUINIAO)”“花花公子(playboy)”和“皮尔卡丹”服饰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以上三个品牌的服饰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随函附带不合格报告书。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富贵鸟(FUGUINIAO)”“花花公子(playboy)”和“皮尔卡丹”服饰货值金额13170.15元,违法来得到的4940.15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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