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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顾客维权失利

发布时间:2024-01-17 11:07 作者: 新闻资讯

  本报梅州讯 (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义涛)昨日上午,梅州中院对一同顾客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与出售商产生纠纷的案子进行终审宣判,通过法官审理,终究这位顾客却因证据不足的问题形成败诉。

  2011年6月13日,家住兴宁的罗伯向廖某购买4.5吨水泥用于捣制楼棚。2011年11月初,罗伯预备对该楼棚面装饰时,发觉楼棚质量有问题,以为廖某所出售的水泥质量有问题。

  上一年3月16日,罗伯向兴宁市修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恳求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该站选用钻芯法检测,确定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2.6MFa,规划强度等级应为C30。

  为此,罗伯以为其楼棚面强度不合格便是水泥质量有问题,经与廖某屡次洽谈未果后,罗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补偿因出售不合格水泥形成的经济丢失2.85万元,并承当一切诉讼费用。

  案子审理过程中,因罗伯未预存最初运用的水泥标本,致使无法对罗伯所运用的水泥进行质量辨别断定。兴宁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罗伯的诉讼恳求的判定。罗伯不服判定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通过审理后,以为罗伯供给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陈述并不能证明其楼棚面运用廖某出售的水泥是形成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合格的原因,罗伯亦未能供给其他证据以扫除上述影响混凝土强度的要素,据此罗伯不能举证证明廖某出售给其的水泥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违约现实,其上诉建议廖某应补偿其丢失2.85万元的上诉恳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撑。

  对这一成果,办案法官提示顾客权益遭到损害时,既要勇于维权,还要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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