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8 14:15 作者: kaiyun网页版在线登录入口网址
原标题:【执法大练兵】三门峡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五---某企业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受到什么处罚?
案件事实:2021年12月18日,接上级交办线索,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碳素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沥青在保温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沥青烟和苯并芘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静电捕集+活性炭吸附未运行,电机未开启。产生的烟气在进入污染防治设施静电捕集之前,有一根东西走向长约9.5米,直径约70厘米的管道,管道末端仅对底部进行焊接处理,上端有岩棉封堵,岩棉脱落后有长约70厘米、宽13厘米明显缺口,缺口处有明显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排放,并伴有刺鼻气味。
证据的收集:针对此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调查现场未经处理设施排放的管道、管道下方放置的沥青收集桶进行了拍照并拍摄视频;同时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文件,当事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焙烧、煅烧工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沥青库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付款给实施工程单位的电子回单;当事人王某某在该公司上班的工资证明等材料。
观点1认为该处排放的污染物为沥青烟和苯并芘,属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应当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对应罚则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认为该项条款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于普通规定,该行为适用于此项条款进行处罚。
观点2认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应罚则为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认为该行为有着非常明显的主观故意,应当适用此项条款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一)行为是否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讨论认为该公司沥青在保温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沥青烟和苯并芘,沥青烟成分复杂,其中部分成分属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但还掺杂着其他大气污染物;
(二)是否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五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该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且在排放管道下方放置一油桶用于收集产生的沥青,具有主管故意性,应当认定为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适用法律条款:通过查阅资料,集体讨论,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仅对“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不仅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还有“逃避监管”的特征,包含了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全部要素,最终讨论决定应当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适用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经集体讨论后,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1月16日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主要听证理由为:1、公司成型车间、沥青溶化工段处于停产状态;2、管道岩棉脱落纯属意外;3、沥青烟中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适用条款不当;4、明显处罚过重;5、企业困难。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22日召开听证会,经过集体讨论,对当事人听证理由不予采纳,并于2022年3月8日出具听证报告;后我局按要求于2022年3月10日再次召开案审会对该案件进行讨论,并于当天下午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对该案件进行讨论;2022年3月23日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对该案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查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221环罚决字〔2022〕10号),对该公司作出罚款陆拾捌万五千元整的决定。同时在处罚决定下达后按要求移交公安机关。
理由说明:该案件证据材料充分,执法人员在现场证据收集时牢牢把握住“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类违法问题证据收集的要点,即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该公司烟气口下方放置有一用于收集烟气中沥青的油桶,充分说明该公司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已发现该处存在烟气外排,对该情况未及时做处理,存在充分的主观故意性。
典型性分析:在该案件的办理中,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适用冲突,通过对法律条款规定情形进行逐项分析,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全部特征做多元化的分析讨论,得出适用的法律条款,使行政处罚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法律适用准确。
经验总结:对于处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违法问题时,除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外,还需要非常注意的是“逃避监管”是具有一定故意的行为,证据收集时需要对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
案件启示: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污染处理设施管道出现跑冒滴漏,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或未及时做修复,会导致部分污染物未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在污染物排放问题上存在放任故意或过失,即构成“逃避监管”的主管要素,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出需要面临高额罚款外,根据《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还将面对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处理解决措施,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排污单位需要经常对污染治理设施及输送管道来维护,察觉缺陷后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杜绝出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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