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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厅发布《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04 10:51 作者: 工程案例

  2022-01-04 09:04:39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 阅读: 741 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是工程质量的重要判断依据,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验的首要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在建筑设计企业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检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进一步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做出了明确规定,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当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健全完善我省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切实保障我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启动了《规定》编制工作。

  2021年6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起草完成了《规定》初稿,6月中旬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采纳。6月底,向厅有关处室、单位、行业学会(协会)、各地市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理、施工等26家单位、团体征求了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128条。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7月底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6日至9月5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中旬报厅法规处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9月30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规定》共25条,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见证取样和送检术语解释、主管部门责任、送检比例、送检范围、取样人员职责与任职条件、见证人员职责与任职条件、人员配备、人员备案、技术方面的要求、过程控制、收样核实、试样留置、法律责任、信用管理等。

  (一)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与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规定送检比例与项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能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规定了17项必须送检的项目。

  (三)明确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任职条件、配备数量。取样人员应当由实施工程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验测试、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不少于1人;居住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建设价格1亿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不少于2人。

  (四)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监管纳入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验测试的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五)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保障见证人员现场见证、见证取样人员共同送检。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检验测试的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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