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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24-03-06 11:43 作者: 工程案例

  随着国家政策对溪砂、河砂开采限制越来越严,供应不断减少,价格不断走高。近年来,未经淡化的不合格海砂由于价格上的优势,在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增加可能引发建筑安全风险隐患,近日,我县转发了《温州市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规定》,从11月1日起,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海砂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海砂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所称预拌混凝土用砂包括天然砂和机制砂,其中天然砂指河砂、山砂、海砂。《规定》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有完善的检验设备,预拌混凝土用砂应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应建立验收、检验、使用台账,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应及时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处理记录。 《规定》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海砂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海砂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品质衡量准则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记者 邵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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