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0 08:47 作者: 工程案例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业经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编号SJG11―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0.1 为适应深圳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实施工程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干粉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实施工程质量控制。
1.0.3 干粉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本规范引用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这一些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干粉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商生产,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用量的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就可以使用的砂浆材料。干粉砂浆以袋装或散装形式供应。干粉砂浆在加水(或乳液)拌和前称为干粉砂浆“干混料”,加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后称为干粉砂浆“拌合料”,在凝固后称为干粉砂浆“硬化体”。
干粉抹灰砂浆系指用于抹灰工程的干粉砂浆。干粉抹灰砂浆又分为内墙抹灰砂浆和外墙抹灰砂浆两种。
干粉防水砂浆系指具有一定防水性能的干粉砂浆。干粉防水砂浆又分为干粉防水抹灰砂浆和干粉防水地面砂浆。
特种干粉砂浆系指具有一定特殊功能(如抗裂、高粘结、装饰性)的干粉砂浆,包括:彩色装饰干粉砂浆、饰面砖粘结剂、界面处理剂、填缝剂、腻子等。
干粉抹灰砂浆的标记按其类别和强度等级的组合表示,同时还需在后面加上“内”或“外”以区分内墙或外墙抹灰。
3.1.1 干粉砂浆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殊设计的基本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2 当干粉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以要求比较高的指标为准。
3.1.6 干粉砂浆拌合料的凝结时间由供方按正常的情况在产品设计中确定,需方亦可在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时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3.1.7 干粉砂浆的性能指标中,干粉砂浆硬化体的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吸水率和收缩率等;干粉砂浆拌合料的性能指标包括稠度、保水性、含气量和凝结时间等;干粉砂浆干混料的性能指标主要有外观。
2 干粉砌筑砂浆应拥有非常良好的工作性能,砂浆的稠度宜由需方根据砌体类型和施工工艺通过试验并和供方协商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砌筑砂浆的稠度可参照表3.2.1―1确定。
B 类: 由聚合物分散液和水泥等无机胶凝材料、矿物集料等两部分所组成的双包装产品 ;
3.3.6 其他特种干粉砂浆的性能应满足产品使用上的要求,同时符合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4.1.1 干粉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身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法律法规。
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允许超出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1)干粉砂浆生产用石膏应符合《建筑石膏》(GB9776―1988)的有关法律法规。
1 干粉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核检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商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干粉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m3或600t为一批。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4.2.1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
细集料必须经烘干处理,烘干后细集料的含水率应小于0.5%,含泥量应小于1%。
1 细集料应经过分级筛分,把细集料筛分成不同粒级,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不同的专用筒仓内。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干粉砂浆生产厂商应每半年对其产品做型式检验;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的基本工艺做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干粉砂浆生产厂商在干粉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按编号对其质量进行检测验证,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交货时干粉砂浆的质量验收可以抽取实物样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干粉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何种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2.1 干粉砂浆出厂前生产厂商应按品种、规格型号进行编号和取样,进行出厂检验。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按随机性的原则,可在出料口连续抽取,也可以从20个以上不一样的部位取等量样品。试样总量应不少于检验需用量的2倍,将试样缩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试验,一份用于留样。
抗住压力的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凝结时间、含气量、收缩率、保水性、吸水率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粘结强度、干燥时间、打磨性、耐水性、耐碱性、低温贮存稳定性(室内腻子)
5.4.1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稠度、收缩率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测试方法》(JGJ70―1990)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4.2 砌筑砂浆的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应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测试方法标准》(GBJ129―90)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4.4 界面处理剂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4.5 室内腻子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1998)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4.6 外墙用腻子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建筑外墙用腻子》(JG/T157―2004)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4.7 饰面砖粘结剂性能的相关试验应按《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94)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4.8 彩色饰面砂浆的耐洗刷性试验应按《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GB/T9266―88)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4.9 彩色饰面砂浆的耐冷热循环、耐候性、耐沾污性试验应按《复层建筑涂料》(GB9779―88)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5.1 含气量、稠度及保水性的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做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仍判为合格。
5.5.2 抗住压力的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收缩率、吸水率等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
6.0.1 干粉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普通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抹灰砂浆应指明内墙用还是外墙用,防水干粉砂浆还应指定抗渗等级;其他特种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特种功能、技术方面的要求等。
6.0.2 交货时,供需双方应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批砂浆,供方均应提供对应的发货单。在干粉砂浆发出日起7d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除28d强度外的干粉砂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有砂浆类别、等级、出厂编号、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含气量(有必要时)等。28d强度值应在砂浆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7.1.1 干粉砂浆拌和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1989)的规定。
7.1.2 干粉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应均匀搅拌。搅拌时除砂浆干粉料和水(或乳液)外不得加入其他材料,用水量(或乳液用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其计量误差应不超过厂家规定用量的2%。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min。采用喷涂施工时,搅拌时间可根据施工机械的技术参数,经试验确定。
7.1.3 搅拌好的砂浆拌合物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在炎热或大风天气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水分过快蒸发。
7.1.4 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干粉砂浆,其拌和应符合相应标准并满足施工要求。
3 干粉砌筑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商使用说明书进行。生产厂商的使用说明中没有规定时,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SJG14―2004)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时,应按《砌体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干粉抹灰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中没有规定的,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抹灰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抹灰时,应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干粉地面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中没有规定的,应按《建筑地面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GB50209―2002)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干粉防水砂浆加水搅拌均匀后,应参照生产厂商使用说明书决定是否静置及静置时间。
4 干粉防水砂浆的施工可按生产厂商使用说明书进行。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里面没有规定的,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抹灰时,其施工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SJG14―2004)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砌体结构抹灰及地面、屋面和楼面工程时,其施工应按《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规程》(DBJ15―19―1997)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7.4.1 干粉砌筑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时,其施工验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SJG14―2004)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干粉砌筑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时,其施工验收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7.4.2 干粉抹灰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抹灰时,其施工验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干粉抹灰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抹灰时,其施工验收应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7.4.3 干粉地面砂浆的施工验收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4.4 干粉防水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抹灰时,其施工验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干粉防水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砌体结构及地面、屋面和楼面工程时,其施工验收应按《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规程》(DBJ15―19―1997)及《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将试模与其底板拧紧,在试模内壁及底板涂刷一层薄薄的脱模油,放于平台上。每组试件为6个。
2 按厂家规定的比例分别称量好砂浆干粉料和水,倒入砂浆搅拌机中搅拌3min;将搅拌好的砂浆一次装满试模,用捣棒轻轻插捣以除去气泡。1~2h后,刮去多余的砂浆,抹平表面。试件制作后应在205℃的室内放置24h后脱模。
3 脱模后的试件在标准养护室养护到规定龄期(28d),取出并待表面干燥后,用密封材料密封装到渗透仪上,进行透水试验。
4 水压从0.2MPa开始,保持2h,增至0.3MPa。以后每隔1h增加水压0.1MPa,当6个试件中有3个试件端面呈现渗水现象时,即可停止试验,记下当时的水压。若加压至1.5MPa,恒压1h仍未透水,应停止试验,水压以1.5MPa记。
1 按厂家规定的比例分别称量好砂浆干粉料和水,放入砂浆搅拌机中搅拌3min;将搅拌好的砂浆分三层装入量钵中,每层插捣25次,插捣上层时捣捧应插入下层10~20mm。
4 打开注水阀和排水阀,用洗气瓶通过注水阀注水,直至水从排水阀流出,立即关紧两阀门。
1 中速定量滤纸:符合《化学分析滤纸》(GB/T1914―93)的要求。
2 按厂家规定的比例分别称量好砂浆干粉料和水,放入砂浆搅拌机中搅拌3min;将搅拌好的砂浆装入试模中,用直刀抹平。注意要填满,不可有气泡。
3 盖上另一块玻璃板,然后小心翻转,使有滤纸的玻璃板在上面,放置于水平操作台上,记下此时的时间。从将砂浆装入试模到翻转玻璃的整个操作过程应在1min内完成。
4 过1h后取出滤纸,用直尺均匀量取四组水分在此滤纸上的扩散直径D1、D2、D3、D4。
试模分上、下两层。上层为金属试模,内部尺寸为40mm×40mm×10mm;下层为水泥砂浆基底块,其尺寸为70mm×70mm×20mm。两层之间用固定夹连接,如图D.0.1―1所示。
上部夹具为40mm×40mm×10mm的钢板,正中间有φ9mm的钢制连杆,如图D.0.1―2;下部夹具为一凹形结构,在其正中间有φ13mm的钢制连杆,用于与试验机连接。
1 基底水泥砂浆块的准备:事先制备普通水泥砂浆试块,尺寸为70mm×7mm×20mm,抗压强度大于30MPa。试验前用10号砂纸打毛并清洗干净。
2 试件制作:砂浆试件的成型应在203℃,相对湿度60%以上的试验室内进行。将基底砂浆块的打毛面用水浸湿,用拧干的湿布擦干,装上试模。按厂家提供的配比称量砂浆干粉料和水,放入砂浆搅拌机中搅拌3min,将搅拌好的砂浆放入试模内,用小刀插捣,使砂浆成型密实,刮去多余的砂浆。成型后的砂浆试件放在实验室中自然养护1d后拆模,然后进行标准养护到实验龄期前1d;
3 将要进行试验的砂浆试件从养护室中拿出来,待表面风干后,在砂浆试件的上表面涂环氧树脂或其他粘结剂,把上部夹具的钢板轻轻放在粘结剂上,对正位置不得歪斜,在实验室内静置1d。把钢制垫块放在基底砂浆试件上,再把试件嵌入下面的拉伸夹具中,如图D.0.2所示,然后安置到试验机上,开动机器,以1500N/min~2000N/min的速度加荷,直至试件破坏,记下破坏荷载和试件破坏情况。
以5个试件为一组,计算5个试件的平均值,若单个试件强度超过平均值的15%,应予剔除,取其余试件强度的平均值为试验结果,结果精确至0.01MPa。当5个试件中有效值不足3个时,该批试验应重做。
2 将试件放在75~80℃的温度下烘干(480.5)h。冷却后称取试件干燥重量M0。
3 将试件放入水槽中,放试件时应成型面朝下,下部用两根φ10mm的钢筋垫起,试件浸入水中的高度为35mm。要经常加水,并在水槽上要求的水面高度处开溢水孔,以保持水面恒定。水槽应加盖,放入温度为(203)℃,相对湿度80%以上恒温室中。注意试件表面不得有结露或水滴。(480.5)h取出试件,用挤干的湿布擦去表面的水,称量试件重量M1。
F.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同时,使用质量稳定和性能良好的砂浆也是解决目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中质量通病的措施之一。因此,取消现场拌制砂浆,发展商品砂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干粉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必须制定出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的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统一干粉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1.0.2 本条说明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干粉砂浆的生产、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
1.0.4 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在规范中已写明标准名及标准号,在此不一一列出。
2.1.1 本条说明了干粉砂浆的原材料、生产、运输及包装特点。虽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不是干粉砂浆生产必需的组成材料,但在实际生产中,为改善砂浆的性能,一般都会掺加一些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如粉煤灰、聚合物干粉、减水剂、引气剂等)。而一些特种干粉砂浆如腻子要加乳液拌和。
2.1.2 本条说明了普通干粉砂浆按照用途的主要分类,此类砂浆用量较大,其性能与传统配制的砂浆较接近。
2.1.3 特种干粉砂浆为满足各种特定功能要求而配制,品种规格很多,发展很快,国外品种有数百种。本规范只列出其中常用的少数几种。
2.2.1 干粉砂浆的符号以砂浆品种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字母的组合表示,如G表示干粉,M表示抹灰,F表示防水,GFM即表示干粉防水抹灰砂浆。
2.2.2 特种干粉砂浆的品种规格繁多,要求不同,规定一个统一的标记格式是不适宜的,故只标明特种干粉砂浆的符号,其主要性能用文字加以说明。
3.1.1 用于不同场合的砂浆,有的另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如《蒸压加气砼用砌筑砂浆与抹灰砂浆》(JC890―2001)、《砼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860―2001),今后可能还会有类似的标准出来,为适应这些标准要求,做本条规定。
3.1.2 需要同时满足几种类型要求的砂浆,其相同技术指标按高标准要求。如用于内墙抹灰的干粉砂浆,要求具有防水功能,则其抗渗性应≥0.8MPa。
3.1.3 色泽及颗粒均匀可从一个方面反映干粉砂浆的混合均匀程度;干粉砂浆出现结块则反映其吸水受潮,其质量可能受到影响。
3.1.4 有些砂浆抹灰层很薄,只有3~5mm,因此要求用的砂粒很细,而筛选细砂会增加原材料成本,故应根据施工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1.5 供货方应根据砂浆使用场合或用户要求确定砂浆的稠度,进而确定拌和用水量,以满足砂浆使用性能的要求,用户不能随意增加用水量。
3.1.6 在一般情况下,某一类干粉砂浆按其一般使用的要求控制在适中的凝结时间,但在需方确实有要求时,可通过协商确定。
1 砂浆的抗压强度离差较大,各等级间2.5MPa的差距可能太小,但为了与国家规范一致,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干粉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划分为M5~M20五个等级。
2 不同的砌体类型、不同的施工工艺对砂浆稠度的要求不同,故不宜规定一个统一的稠度。
3 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砂浆有较好的保水能力,而传统的分层度已不能很好的反映干粉砂浆的保水能力,因此引入国际上常用的保水性概念。其性能指标是考虑国内生产、施工及成本方面的因素并经试验确定。
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要求,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的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考虑到非承重砌体对强度要求不高,故只规定用于承重砌体时提供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 抹灰砂浆的最终质量反映在其工程质量,根据国外及香港的经验,抹灰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必太高,一般在5~10MPa就足够了。
2 目前抹灰砂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开裂、空鼓脱落,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砂浆粘结强度低。所以对于抹灰砂浆来说,粘结强度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抹灰砂浆的粘结强度参考国外标准,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及我们的实验结果制定。
3 抹灰砂浆中含有一定的空气量,一方面是对抗裂有好处,另一方面可以改善砂浆的工作性。抹灰砂浆的含气量参照英国标准制定。
4 抹灰砂浆的保水性指标是考虑国内生产、施工及成本方面的因素并经试验确定。
1 地面砂浆要求抗压强度高、耐磨,其强度等级参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09―2002)。
3 地面砂浆因施工厚度较大,保水性太高可能会影响砂浆的凝结硬化,故对干粉地面砂浆的保水性不作要求。
1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规定,掺外加剂的防水砂浆的抗渗性应大于0.6MPa,掺聚合物的防水砂浆的抗渗性应大于1.2MPa。考虑到深圳市的气候条件,对防水有较高的要求。根据我们的实验结果,干粉砂浆的抗渗性要达到1.2MPa并不是太困难,因此把干粉砂浆的抗渗等级定为P8和P12两个等级。
2 防水砂浆应具有较高的粘结强度。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参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制定。
4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防水砂浆的吸水率应小于3%,但根据实验表明,防水砂浆的吸水率大都在3%~5%左右,较难达到小于3%的要求,但并不影响其抗渗性,故将吸水率定为小于5%。
界面处理剂的性能指标根据《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有关要求确定。
室内腻子的性能指标根据《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1998)的有关要求确定。外墙腻子的性能指标根据《建筑外墙用腻子》(JG/T157―2004)的有关要求确定。
饰面砖粘结剂的性能指标根据《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97)的有关要求确定。
彩色饰面砂浆的性能指标根据上海《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A―2000)确定。
3.3.6 其他特种砂浆的品种繁多,很难一一概括描述,其技术质量要求按相关规程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或设计要求执行。
4.1.1 在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制订的产品技术规范理应有环保方面的考虑。
1 对水泥质量检验的有关条款,主要参照现行有关水泥的国家标准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预拌混凝土》(GB14902―94)的有关规定。水泥一般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但对其他品种水泥,只要能满足砂浆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允许使用。
2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南方,砂浆中使用石膏作为胶凝材料还几乎没有,但考虑到国外的经验,不排除其使用的可能性。
4.1.3 矿物掺合料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矿物掺合料的性能改进的同时品种也在增加,为了适应这一发展,鼓励对新技术的应用,本规范对矿物掺合料品种未作具体规定,由于不同矿物掺合料的性能差异较大,因此对其掺量也未作明确规定,可根据试验确定,并以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产品质量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2 允许掺加其他细集料是考虑了生产厂商用其他细集料部分取代砂以降低成本的可行性以及矿物掺合料超量取代等因素。
4.1.5 根据砂浆的不同用途,需要添加不同种类和性能的外加剂,以调节砂浆的性能,由于涉及的外加剂品种较多,性能不一,因而除对外加剂的质量检验作相应的规定外,对其掺量未作具体规定,生产厂商可通过试验确定。
4.2.1、4.2.2 干粉砂浆经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后,其性能指标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4.2.4 砂的级配对砂浆的性能及成本有很大的影响,生产厂家应经试验选用合适的级配。
4.3.1 干粉砂浆中的细集料必须经过烘干,否则细集料中的水分容易与胶凝材料作用而难以保证砂浆的质量。干粉砂浆的细集料烘干过程中通过抽尘设备抽走细集料中的粉尘,从而可以保证烘干后细集料的含泥量不超过1%。
4.3.2 砂的粒径与级配对砂浆的性能与质量影响很大,因而对筛分和储存必须严格控制。
4.3.3 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配料系统应采用计算机配料。计量设备应能满足本规范对计量及计量误差控制的要求。原材料的温度过高可能会影响到外加剂及聚合物干粉料的性能,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其温度不宜高于65℃。
4.3.4 采用机械强制式搅拌和计算机程序控制有利于生产管理及质量稳定。不同的搅拌机,技术参数不同,要求的搅拌时间不同。
4.4.1 袋装干粉砂浆参照袋装水泥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散装干粉砂浆的所谓包装与运输、储存紧密相联,因而应有密封、防水、除尘等措施。
4.4.2 由于干粉砂浆品种较多,且人们对干粉砂浆的使用方法还不是很了解,因而其标识应具体而明晰。
4.5.4 由于国标规定水泥的保质期为3个月,因此本规范将干粉砂浆的保质期定为3个月。
5.1.1 生产厂家应按一定的周期或在产品原材料、工艺有大的改变时进行型式检验,以证实产品的符合性,同时收集产品的基本数据,为生产、设计提供依据。
5.1.2、5.1.3 为确保干粉砂浆的质量,生产厂家应对砂浆做出厂检验;买方应对砂浆进行验收。
5.2.1~5.2.3 干粉砂浆种类繁多,功能不一,需做的试验也不同,故不宜规定一个确切的最少取样量。
5.3.1~5.3.3 型式检验应覆盖和砂浆性能有关所有项目,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则只包括一些常规的指标。
5.3.4 特种干粉砂浆的种类繁多,若超出本规范的限定范围,则检测项目按相关规程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
5.4.9 砂浆的抗渗性参照《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J474―1999)中有关抗渗实验方法进行。
5.4.10 国内尚没有砂浆含气量试验方法,本规范采用德国标准的试验方法和设备。该方法简单易做,可直接读取结果。
5.4.11 砂浆保水性试验参照日本住宅都市整备公团瓷砖胶规格中的保水性规格测试法进行,该方法简单易做。但使用进口滤纸成本太高,通过实验,改用国产滤纸代替进口滤纸。
5.4.12 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参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DL/T5126―2001)进行。
5.4.13 砂浆吸水率实验参照《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J474―1999)吸水量比实验进行。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需双方应订立购销合同,合同里应明确规定砂浆的规格型号,同时规定买卖双方交易时应出具的书面材料。
7.1.1 施工现场用于检验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水样在试验前不得做任何处理,应保存在清洁的容器内,容器事先用同样的水进行清洗。
7.2.1~7.2.3 使用干粉砂浆的基体材料、基面材料不同,对干粉砂浆的性能要求也不同。为保证干粉砂浆的施工质量,砂浆生产厂家宜在干粉砂浆的使用说明书里面标明适用范围,并对干粉砂浆与传统砂浆的施工不同之处给予说明。生产厂家在使用说明书中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项目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砌体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GB50203―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干粉砂浆的特点而制定。
7.2.4 干粉防水砂浆的施工主要参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50108―2001)、《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1997)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干粉砂浆的特点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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